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阿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晉賢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通勝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莊郁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上訴人李珵誼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
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
台上字第一一一一號),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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