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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聲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二號 聲 請 人 鴻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漢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黃 國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三十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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