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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聲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九號 聲 請 人 金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啟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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