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六號
聲 請 人 國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莉雯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上訴事件
(本院一○五年度
台上字第六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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