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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聲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六號 聲 請 人 國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莉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 (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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