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五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宏圖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菲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
金事件(本院一○五年度
台上字第五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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