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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聲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五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訴人菲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 金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三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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