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二八號
聲 請 人 徐寶進
上列
聲請人因與悅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龍門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
台上字第三一二號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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