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建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文喜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一○四年度
台上字第二○八八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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