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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建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違約金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二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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