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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  訴  人 仁富框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姜明甫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張仁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正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 度上字第一三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受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本件 原審判決所列兩造當事人係太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姜孟璋、黃 東榮、邵錦慧、莊賢崇及上訴人,則被上訴人既受裁判之當事 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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