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六號 上 訴 人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淦銘 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律師 被 上訴 人 騰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深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 二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字第四四三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 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七十條 第二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 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 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 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 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 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 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依系爭工程地質鑽探成果報告、林志成建 築師事務所函、照片及證人林志成證述,堪認系爭工程地層狀況 實際開挖情形,確與地質鑽探報告所載有重大差異,縱被上訴人 於投標前,取得該地質鑽探報告,亦難知悉該工程基地下存有大 量垃圾,致兩造締約時,以該工程基地之地層狀況為可回收之土 方級配,與處理費用相抵扣,而未編列計價,當非可歸責於被上 訴人。被上訴人既提出承攬工程合約書、統一發票、支票及會計 傳票為證,並經證人謝錦堂、林志成證稱屬實,依系爭契約第四 條第十項約定,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給付本件挖運廢棄物所 需處理費用新台幣三百零六萬四千三百二十五元本息等情,指摘 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 上訴為不合法。至上訴人於上訴本院後辯稱:被上訴人未完成清 除廢棄物及處理文件上網等全部工作,基於承攬報酬後付原則, 不得請求云云,核屬新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本院不得予以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