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
台上字第1701號
上 訴 人 劉素雲
訴訟
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
楊嘉中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安得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楊鎮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11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各自提起一部上訴或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劉素
雲績效獎金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本息,及退休金差額新臺幣貳
佰拾萬壹仟玖佰伍拾元本息,
暨該
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
高等法院。
上訴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上訴及上訴人劉素雲上訴
均
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上訴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其
他上訴及上訴人劉素雲上訴部分,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劉素雲主張:伊自民國67年11月20日起任職於瑞士海
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士海外公司)財務部,86年12月間
訴外人大昌瑞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昌瑞台公司)收購瑞士海
外公司之科技部門,伊被大昌瑞台公司挖角,
乃自瑞士海外公司
離職,取得離職金新臺幣(下同)551萬9,367元,並於87年6月5
日與大昌瑞台公司訂立聘僱合約書(下稱甲約),大昌瑞台公司
承認伊任職於瑞士海外公司之年資,及伊於大昌瑞台公司任職
期
間如逾92年11月20日,則該離職金551萬9,367元即屬伊所有。
嗣
伊於93年11月17日與
對造上訴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大昌華嘉公司)簽訂聘僱合約書(下稱乙約),轉至該公司任
職,該公司承認伊於大昌瑞台公司之全部服務年資。伊於101年8
月23日自大昌華嘉公司退休,大昌華嘉公司
按每月平均工資36萬
3,021元及45個基數,計算伊之退休金為1,633萬5,945 元,竟違
反甲約約定,扣除551萬9,367元未給付。又101年1月至8月23 日
伊業績達成率為110%,依兩造101年9月27日簽訂「劉素雲2012年
度績效獎金合約(下稱
系爭獎金合約)」第5 條約定,大昌華嘉
公司應給付伊績效獎金148萬7,640元,
惟其拒發,倘將該績效奬
金算入平均工資,每日平均工資應再增加6,330.38元,大昌華嘉
公司應給付伊退休金差額854萬6,013元
等情。依勞動基準法、
民
法第482 條規定,及系爭獎金合約約定,求為命大昌華嘉公司給
付1,555萬3,020元,及其中764萬6,703元自101年9月23日起,76
2萬1,317元自101年10月31日起,其餘28萬5,000元自101年10月1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之判決(劉素雲
超過
上開請求部分,經判決其敗訴確定)。
上訴人大昌華嘉公司則以:大昌瑞台公司於86年間收購瑞士海外
公司科技部門,因需求財務人員,故與劉素雲簽訂甲約,承認劉
素雲任職瑞士海外公司之年資,而劉素雲自瑞士海外公司離職時
按年資計算之離職金551萬9,367元,性質上為退休金之先付。伊
公司於93年間概括承受大昌瑞台公司所有資產、權益及負債,給
付予劉素雲之退休金自得扣除551萬9,367元。劉素雲之退休申請
書載明退休生效日為101年9月30日,
非101年8月23日,伊公司經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嗣改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
補徵5 年核課期間之進口貨物稅及罰鍰,伊於101年9月間同意補
繳,並認列為101年9月之費用,劉素雲所屬Hos 部門因該筆費用
之認列,致整年度為虧損,自不得請求101 年度績效獎金,亦不
得將之納入平均工資等語,資為
抗辯。
原審以:劉素雲自67年11月20日起任職於瑞士海外公司,於87年
6月5日與大昌瑞台公司簽訂甲約,轉至大昌瑞台公司任職,於93
年11月17日與大昌華嘉公司簽訂乙約,任職於大昌華嘉公司,嗣
於101年8月22日向大昌華嘉公司申請退休,大昌華嘉公司扣除其
於87年9月16日自瑞士海外公司離職時已領取之551萬9,367 元等
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甲約、乙約、退休金支票、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職工退休(儲蓄)提領通知單附卷
可憑,
堪信為真。乙約
第10條第1項、第3項係約定:「甲方(大昌華嘉公司)承認乙方
(劉素雲)原任職大昌瑞台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服務年資;自19
78年11月20日起為年資起始日基準」;「甲方承諾依附件所示之
『大昌瑞台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辦法與員工離職金辦法』所列
之條件,於乙方離職時提供離職金予乙方」,並未約定劉素雲離
職或退休時應將受領自瑞士海外公司之離職金551萬9,367元扣還
。且甲約第7 條明白約定:大昌瑞台公司同意您(劉素雲)離職
時自瑞士海外公司有權領取之退休金/離職金款項將由您自行處
分,亦即無須存入大昌瑞台公司之退休準備金專戶等語,更載明
僅在劉素雲與大昌瑞台公司之
僱傭契約於2003年(民國92年)11
月20日以前終止(含離職或退休)之情形下,劉素雲因契約終止
所領取之離職金或退休金,始須扣抵前已自瑞士海外公司所領取
之離職金,並經證人即大昌瑞台公司原董事長
彼得賽博、及原瑞
士海外公司消費品部總經理葉果證述明確。可知劉素雲自瑞士海
外公司領取之551萬9,367元離職金,性質上非屬退休金之預付。
甲約第7 條之約定,係大昌瑞台公司為達成劉素雲久任之目的,
而與劉素雲另訂附條件之特別約款,其真意為劉素雲於大昌瑞台
公司任職期間如逾92年11月20日,
嗣後其自大昌瑞台公司退休或
離職時應領之退休金/離職金,均不得扣除瑞士海外公司前給付
予劉素雲之離職金551萬9,367元。劉素雲於大昌瑞台公司之任職
期間超過92年11月20日,大昌瑞台公司已不得扣還551萬9,367元
,自無從將其所無扣還551萬9,367元之權利,讓與大昌華嘉公司
。劉素雲依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請求大昌華嘉公司給付其預扣
之退休金差額551萬9,367元,
即屬有據。次查劉素雲於101年8月
22日提出退休申請書,大昌華嘉公司於101年8月23日收受,劉素
雲嗣自行加註退休生效日為2012年9月30 日等語,並於加註處簽
名,有加註文字前、後之退休申請書在卷
可稽。其委請律師於10
1年11月8日發函予大昌華嘉公司,亦明白表示2012年9月30 日核
准退休等情,及於101年9月27日仍簽署系爭獎金合約,
堪認劉素
雲退休生效日為101年9月30日。系爭獎金合約約定,劉素雲於10
1年度1月至9 月績效獎金之計算,取決於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
表)所示之4項指標。關於附表第2.項Hos部門之業務發展部分:
劉素雲主張大昌華嘉公司於101年業務發展甚佳,成長率達 100%
,
業據提出大昌華嘉公司1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資產負債表、大
昌華嘉公司網站於102年3月12日發布之新聞稿為證;另以大昌華
嘉公司所提之其餘Hos 部門員工績效獎金計算單上之記載,
佐證
大昌華嘉公司Hos整體業務確有成長且逾100% 之情,其主張已非
無稽。大昌華嘉公司復未能舉證證明劉素雲於「業務發展」項目
有何未達到100%目標之情,則劉素雲主張:就「業務發展」項目
,應按100%達成率計算業績獎金,即屬可信。而戴諾華電子郵件
之內容,乃其單方所為之陳述,自不得作為計算該項目績效獎金
之基準。該「業務發展」項目占獎金總額190萬元之20%,依劉素
雲任職期間比例計算,其金額為28萬5,000 元。關於附表第1.項
、第3.項、第4.項Hos 部門之息前稅前盈餘、營運資金投資
報酬
率、科技事業單位之息前稅前盈餘部分:此三項指標係以大昌華
嘉公司當年財務表現之客觀數據為核算績效將金之標準。大昌華
嘉公司因進口蒸烤箱渉及貨物稅及罰鍰爭議,而有6,389萬5,363
元之損失,大昌華嘉公司於101年9月21日入帳,符合中華民國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據
此計算101年9月30日止Hos部門之息前稅前、Hos部門之營運資金
投資報酬率、科技事業單位之息前稅前盈餘,附表第1 項指標達
成率為零(負數)、第3項指標達成率為-27.57%、第4 項指標
達成率為57.2%,有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協議程序執行
報告書,及大昌華嘉公司電腦系統自動產出之財務數據資料在卷
可憑,堪認大昌華嘉公司抗辯:附表第1、3、4 項績效指標均未
達系爭績效獎金之目標 70%,劉素雲不得請求績效獎金,應為可
採。劉素雲得請求之績效獎金為28萬5,000元,除以183日,每日
平均工資應增加1,557元,大昌華嘉公司應給付其退休金差額210
萬1,950 元。故劉素雲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及僱傭契約之
法律關
係,請求大昌華嘉公司給付762萬1,317元(5,519,367元+2,101
,950 元),及自10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依系爭獎金合約之約定,請求大昌華嘉公司給付28萬5,00
0元,及自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爰將第一審所為劉素雲敗訴之判決,一部
予以廢棄,改判命大昌
華嘉公司給付劉素雲790萬6,317元,及如上所述利息,一部予以
維持,駁回劉素雲其餘上訴。
關於廢棄發回(績效獎金28萬5,000元及該部分退休金差額210萬
1,950元)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前段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
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原審係認定劉素雲101年1月至9 月任職期間之業務發展績效獎
金為28萬5,000元,自應以劉素雲退休前6個月應得之業務發展績
效獎金計算平均工資。乃竟將28萬5,000 元全額納入計算劉素雲
之平均工資,並據以計算大昌華嘉公司應給付劉素雲之退休金,
命大昌華嘉公司給付劉素雲退休金差額210萬1,950元,已有可議
。次查大昌華嘉公司於事實審抗辯:附表第2.項指標之101 年度
目標須以取得新供應商及產品,與建立新市場或運用方式為標準
,劉素雲未與任何新供應商訂約,故僅達成50% ,未達系爭獎金
合約所約定之最低標準70% 等語,並提出大昌華嘉公司科技事業
單位總經理戴諾華及該公司瑞士總部科技事業單位主管Dr.Adria
n Eberle之電子郵件為證據(見第一審卷第1宗第76-77 頁、第3
宗第97-98頁)。而該電子郵件依序記載:第2項績效指標一般係
取決於新供應商/產品之取得和新市場/新運用方式之提出(As
a general rule Business Development refers to new suppli
ers/products that have been obtained, and new markets/ap
plications that have been addressed );至於單純銷售數量
之增加從不被認定為足以達到業績目標(just selling "more
units" is never considered " Business Developencxt" )各
等語。似見大昌華嘉公司抗辯非無足採。原審未詳細審酌上開電
子郵件之全部意旨,遽謂不能以戴諾華片面陳述,作為計算該項
目績效獎金之標準,爰為大昌華嘉公司不利之判決,亦嫌速斷。
大昌華嘉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上開不利於己部分違背
法令
,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關於駁回大昌華嘉公司其他上訴及劉素雲上訴部分:
原審以
前揭理由,認定劉素雲請求大昌華嘉公司給付退休金差額
551萬9,367元本息,為有理由,請求給付附表第1、3、4 項之績
效獎金120萬2,640元及退休金差額644萬4,063元本息,為無理由
,爰就此部分為兩造各自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兩造
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上開於己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
棄,均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一部為有
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上訴人劉素雲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 項、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1701號
上 訴 人 劉素雲 住新北市○○區區○路000號19樓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楊嘉中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道0段000巷00號10
樓
法定代理人 伍安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楊鎮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提起上訴,並為
上訴聲明之擴張及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擴張及
追加之訴駁回。
擴張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
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又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
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同法第47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
審不得為訴之追加。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1,555萬3,020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
,上訴人對之不服,全部提起上訴,經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
訴人790萬6,317元,及其中762萬1,317元自101年10月31 日起,
其餘28萬5,000元自101年10月1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上訴人提起一部上
訴,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764萬6,703元及自101年9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之判決。嗣又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1,042萬2,917元,其中917萬8,650元自101年9月24日起,其餘12
4萬4,267元自101年8月24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就超過原上訴聲明部分,
核屬上訴第三審後擴張及
追加,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及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