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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貨款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一號 上 訴 人 宜勝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正勝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 上訴 人 正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鈺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 十一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一五 一二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 起上訴後,將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 三萬一千三百三十五元本息(見原審卷第八頁),擴張上訴之聲 明為二百二十五萬一千三百三十五元本息,就擴張部分,自非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 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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