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六年度
台上字第一八二一號
上 訴 人 宜勝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正勝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
被
上訴 人 正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鈺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
十一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一五
一二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
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訴
駁回。
擴張之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
起上訴後,將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
三萬一千三百三十五元本息(見原審卷第八頁),擴張上訴之聲
明為二百二十五萬一千三百三十五元本息,就擴張部分,自
非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
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