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統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明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被 上訴 人 瑞錳金屬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春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 度民專上字第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 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 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 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 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 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 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 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 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 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原判決係以:上訴人為 新型專利第M三六七六六五號「鍋」(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 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八年七月一 日止,系爭專利請求項共七項,其中請求項一為獨立項,請求項 二至七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一之附屬項。而被上訴人所提 引證八為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大陸地區實用新型公告第C Z000000000Y號專利,引證九為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 公告之我國新型第M二七四九○四號專利,公開日均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九十八年三月七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引 證八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一、二、三不具進步性,引證八、 九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五、六不具進步性。又被上訴人瑞 錳金屬有限公司製造販售之「藍水晶享樂鍋」(下稱系爭產品) ,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一之均等範圍,自未落入系爭專利請 求項二、三、五及六之均等範圍。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一百萬元本息;被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 間接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 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被上訴人流通至 市面之系爭產品,應全部回收,即屬無據等語,維持第一審所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原審既依取捨證據之結果,認 定系爭產品未落入上訴人之系爭專利範圍,而上訴人對於該判決 提起上訴,僅謂:原審認定系爭專利範圍一至六項不具進步性, 但系爭專利產品之製作過程,業已記載於專利說明書,原審未加 審酌,竟認定未記載於「請求項」之內容,不得作為專利比對之 依據,但於分析引證八之專利技術時,卻同時引用引證八之「請 求項」及「專利說明」,即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云云,僅說明 對於原審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不服之理由,對其認定系爭產 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範圍部分,全未表明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原 判決所涉及之法律見解,有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 其他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自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