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股份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 上  訴  人 陳石明 訴 訟代理 人 曾慶崇律師上訴  人 阡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正夫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林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 年八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 上字第四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上訴狀 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 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 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 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 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 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 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 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 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 ,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 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原為被上 訴人阡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阡威公司)股東,其於民國八 十七年六月五日將其股份以新台幣(下同)一千七百萬元及感謝 金八百五十萬元,出賣於被上訴人陳正夫,有系爭買賣股份切結 書、尾款收據及感謝函為憑,阡威公司於同年十月二十日召開股 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依股東名簿及公司登記事項卡所 載,上訴人已非阡威公司股東及董事。上開書函內容均記載上訴 人與陳正夫買賣之股份,為阡威公司之股份,並非東莞台威運動 用器有限公司之股權,契約文字業已表示雙方之真意。從而,上 訴人請求確認其對阡威公司有一千七百股股份存在及陳正夫應將 上開股份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即屬無據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 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反經驗、論理及證據 法則,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 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