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台上字第2222號
上 訴 人 李玉海
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
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參 加 人 鄭中平
被
上訴 人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賴建宏律師
參 加 人 福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祥
參 加 人 程振隆
黃啟昌
陳梅堂
游源日
郭博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2年度重上字第295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
規定預納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
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未預納裁判費,雖依
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799號裁定駁
回,並於同年6月30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茲已逾相當
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
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
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