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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號 上 訴 人 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介正 上 訴 人 台北市發明人協會       新北市發明人協會 上 列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歐陽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 上訴 人 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陳森祥 被 上訴 人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治 被 上訴 人 雄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治 被 上訴 人 悅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六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 民專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受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本件 原審判決所列之兩造當事人係被上訴人「TAICERA ENTERPRISE C O., LTD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雄暉股份有限公司、悅 群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訴人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既 非受裁判之當事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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