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六年度
台上字第二三八號
上 訴 人 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葛介正
上 訴 人 台北市發明人協會
新北市發明人協會
上 列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歐陽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被 上訴 人 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陳森祥
被 上訴 人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治
被 上訴 人 雄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治
被 上訴 人 悅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六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
民專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受
裁判之當事人為限。
本件
原審判決所列之
兩造當事人係被上訴人「TAICERA ENTERPRISE C
O., LTD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雄暉股份有限公司、悅
群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訴人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既
非受裁判之當事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