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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停車位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413號 上 訴 人 陳金鍠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上訴 人 俊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5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5年度上更㈠字第5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 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 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 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 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 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 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 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 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 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 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 論斷:黑松大樓之起造人甲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第公司 )與該大樓預售屋買受人簽署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0條約定,地 下1至3層電梯間、樓梯間、水電等公共設施以外部分之使用權及 範圍,在不妨礙防空避難使用情形下,得由甲第公司逕行處分或 以出售或出租使用權方式辦理;而系爭停車位坐落於黑松大樓區 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並屬上述甲第公司得處理之範圍,由甲第 公司於民國75年7 月間將之交付被上訴人占有使用,此經證人即 起造人之一周文達證述明確,並有切結可稽。上訴人雖否認切 結書之真正,惟其經律師陳懷仁見證,非為被上訴人臨訟製作, 縱切結書上甲第公司負責人「莊河炯」之印文誤刻為「冏」,仍 難謂非真正。又依黑松大樓使用執照竣工圖,系爭停車位坐落區 域原雖規劃為自用變電室、廁所,但該大樓起造伊始,該區域即 未有自用變電室,而係作為停車位使用,被上訴人占有使用系爭 停車位,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時,其間並無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提出異議,足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已就系爭停車位使用區域默示 成立分管契約,上訴人應同受該分管契約之拘束。況黑松大樓地 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於100年11月7日召開臨時會,決議同意含 系爭停車位在內共10個停車位之使用,區分所有權人並於101年9 月26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決議追認前揭決議,復於105 年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前揭101 年會議紀錄載入黑松大樓管理規約 ,被上訴人有占用系爭停車位之正當權源。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返還系爭停車位予伊及共有人全體暨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均不 應准許等情暨原審贅述而與上開論斷無涉部分,指摘為不當,並 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 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被上訴人10 3年11月5日提出民事準備㈢狀雖記載:「且上訴人(按係指被上 訴人)主張對系爭149、150及155 號停車位之使用權如前,尚非所稱切結書及不動產買賣契約為據,被上訴人(按係指上訴人 )答辯實無可採」等語,惟其嗣後已說明其於該書狀皆以切結書 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作為主軸論述,僅係於最末漏寫「僅」字, 非捨棄該攻擊防禦方法等語(見原審重上訴卷㈡第110 頁、原審 重上更㈠卷第180 頁反面),原審引用切結書、不動產買賣契約 作為裁判基礎,並不違背法令,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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