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
台上字第2667號
上 訴 人 何宗龍
訴訟
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志宏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
)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字第1431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人主張:伊配偶即訴外人吳雅華與被上訴人同在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任職,兩人於民國103 年12月
間至104年2月間,先後多次發生性行為,經伊於104年2 月6日發
現,
兩造於同年2 月17日達成和解並簽署協議書(下稱
系爭協議
書),約定被上訴人保證不再與吳雅華聯繫,且應於同年4 月30
日前自大眾銀行離職,及賠償伊新臺幣(下同)50萬元,若有違
反協議,被上訴人應賠償伊150 萬元
違約金。
詎被上訴人並未依
約自大眾銀行離職,且繼續與吳雅華保持聯繫,顯已違反協議書
之約定,並因
債務不履行致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而情
節重大,自應賠償伊違約金150萬元、
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合
計250萬元)
等情。
爰依系爭協議書第6點、
民法第227條之1
準用
第195條第3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伊250萬元並加計自104
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協議書係約定伊不得與吳雅華有公務以外之
私誼聯繫,而伊與吳雅華同在大眾銀行任職,基於公務之聯繫,
自無違反協議書之約定。另伊係在上訴人脅迫下同意在104年4月
30日前離職,但此約定違反
公序良俗,為無效等語,資為
抗辯。
原審以:兩造係因被上訴人與吳雅華有
通姦行為,而簽訂系爭協
議書,依該協議書第1 點:「甲方(指被上訴人)承諾日後不再
與乙方(上訴人)之配偶吳雅華聯繫,並保證不會再發生性關係
,若吳雅華主動採任何形式接觸聯繫,將主動告知乙方聯繫內容
。」以觀,顯係為避免被上訴人與吳雅華因不當聯繫,而再發生
婚外情。是該約定所謂「聯繫」,應指被上訴人與吳雅華間私下
、單獨、基於私誼所為聯繫而言。查被上訴人與吳雅華現仍在大
眾銀行任職,且均為該行員工通訊軟體Line「骰子幫」(下稱甲
群組)、「內湖組主管群組」(下稱乙群組)之成員。被上訴人
於104年8月17日下午6時7分,在甲群組聊天室發送:「蔡承融調
新竹?!」之訊息,吳雅華於同日時8 分發送:「這個義題明天
不是要再講一次……這樣開有用嗎?」之訊息,被上訴人再發送
:「明天?」之訊息,吳雅華則發送:「蔡承融調新竹???」
之訊息,被上訴人復傳送大眾銀行人力資源部發文之電腦螢幕畫
面照片;被上訴人於不詳日期,在甲群組聊天室發送:「一定要
看醫生及吃藥」之訊息,吳雅華則發送:「真誇張,關係有釐清
就好,叫老闆分一分啦!請南門取代敦南」之訊息,被上訴人再
發送:「對Y」、「我四月底感冒到昨天共看了5次醫生!」等訊
息;吳雅華於不詳日期在甲群組聊天室發送:「算是達goal會附
一碗湯的意思」之訊息,被上訴人則發送:「明天的課請幫忙把
考卷拍起來喔!」、「小弟補課時才能考過!」、「Ken 哥!」
、「拜託喔!」等訊息。吳雅華於104年8月21日下午3 時51分在
乙群組聊天室發送:「我稍早已經Mail回給楊協理、母行督導及
甲○○(指被上訴人)喔」之訊息,均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有基
於私誼而私下、單獨與吳雅華聯繫,或吳雅華主動與被上訴人聯
繫,被上訴人未予告知上訴人之違約情事。上訴人另舉被上訴人
與吳雅華參與公司聚餐之合照照片為證,僅足以證明被上訴人與
吳雅華均有參加此聚會,亦
難認其二人有私下單獨聯繫行為。故
上訴人主張其二人有違反系爭協議書第1 點約定,依系爭協議書
第6點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150萬元,不應准許。又
被上訴人未於104年4月30日自大眾銀行離職,固有違反系爭協議
書第8 點約定,但上訴人亦無法證明其與吳雅華間家庭生活圓滿
受重大影響,係肇因於被上訴人未離職違反協議約定所致,是上
訴人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
償其非財產上損害100 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因而維持第
一審所為關於違約金部分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此部分之上
訴,並駁回上訴人非財產損害部分之變更之訴,經核於法均無違
誤。上訴論旨,
猶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
暨其他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
理由。
據上論結,
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
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楊 絮 雲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