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台上字第2892號
上 訴 人 高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正郎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上 訴 人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7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4號)
,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
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
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
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
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高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高張力公司)及
對造上訴人志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志成公
司)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以各該部分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民國96年6月26 日凌晨在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00 號連棟廠房發生之火災(下
稱
系爭火災)係因志成公司所承租高張力公司與訴外人祝榮成企
業有限公司共有之000之0號廠房範圍內微小火源引燃廠內儲存之
易燃物品而引發。系爭火災既係自志成公司所管領廠房內火源引
燃廠內儲存之易燃物品而發生,志成公司未證明其已盡防止火災
發生及對
受僱人監督之責任,即應就其受僱人(不詳)未注意防
止該火災發生之
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志成公司就系爭火災
之發生未有
重大過失,就其承租廠房損害部分,
無庸賠償;延燒
之其他廠房7間全毀、3間半毀(包括因救火破壞者),按各廠房
面積計算於系爭廠房之比例68.4﹪,依行政院「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中1012類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中之定率遞減法,受損
廠房起造時之價格,扣除材料折舊,高張力公司共有比例等計算
,高張力公司因系爭火災所受廠房毀損損害為新臺幣(下同)45
0萬4161元。再扣抵高張力公司
自認於系爭火災後委請業者清理
火場,處分廢棄建材所受領50萬元,按上開志成公司應負賠償責
任之比例68.4﹪計算之獲利34萬2000元,志成公司應賠償金額為
416萬2161元。000之0、000之0號等7廠房、000之00、000之00號
廠房,於系爭火災發生前均由高張力公司出租他人,其可得預期
之租金利益具有客觀的確定性,審酌上開廠房均為鋼架鐵皮材質
,所需重建時間快速,志成公司不爭執合理清理及重建時間約2
個月,參以證人周瑋儒即高張力公司委託清理本件火場之業者之
證述及火場報告係於96年7月20日提出,距離系爭火災發生約1個
月
等情,可見火場清除前之鑑識、提出報告、保留現場之
期間亦
約2個月,故高張力公司所喪失租金收益,應以4個月計算為合理
,高張力公司得請求志成公司賠償之上開廠房租金損失共計110
萬3200元。是高張力公司請求志成公司賠償526萬5361元本息為
正當,其餘部分則非有據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
者,泛言未論斷,
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
其等之上訴均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