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台上字第2955號
上 訴 人 豐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忠志
被
上訴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4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 年度上字第
134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忠志為上訴人豐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續
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
理人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查本件上訴人豐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劉
忠志,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可稽,自應由劉忠志為該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惟劉忠志
迄未聲明承受
訴訟,
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