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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 上 訴 人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品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 年十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建上字第一 二九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廢棄第一審命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美和汽車貨 運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本息及該訴 訟費用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審上訴駁回。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上訴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 上訴均駁回。 關於改判部分,歷審訴訟費用由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 於駁回上訴部分,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變更為嚴雋泰,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次查上訴人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和公司)主張: 對造中華公司先後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同年七月六日就其 向訴外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下稱國工局)承攬「國 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標東草屯交流道及國姓段工程」(下稱C602 標工程)中之土方工程㈡、㈢與伊簽訂採購合約;施工期間因油 價上漲及開挖到岩方等因素,兩造就土方工程㈡於九十五年十 二月十七日、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簽訂第二、三次補充合約,土 方工程㈢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同年八月九日、同年十二月七 日、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簽訂第二、三、四、五次補充合約。 又伊因中華公司遲延提供施工便道,致工地現場人員、機具閒置 而受有管銷費用損害,及運輸土方之實際運距超過合約所定致增 加成本,依中華公司指示另載運隧道東洞口之土方,均得另外 請求中華公司賠償及補貼工程款。伊已完工,就土方工程㈡、㈢ 得請求之工程款(含上開合約外之賠償及補貼),其項目及金額 (含稅,下同)各如附表一之壹、貳及附表二之壹、貳所示;另 伊請領土方工程㈡、㈢之估驗計價款時,並未同意中華公司扣除 如附表一之叁、附表二之叁所示項目之金額;中華公司僅分別支 付土方工程㈡、㈢工程款新台幣(下同)六千二百零五萬八千九 百元、四千四百六十六萬七千五百九十二元,各尚欠五百七十七 萬九千六百四十七元、一千四百九十七萬六千三百十八元等情承攬契約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求為命中華公司給付二千零七十 五萬五千九百六十五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 者,不予贅述)。 中華公司則以:兩造已依約完成結算,美和公司計算之金額有誤 ;兩造追加路幅岩方開挖及近運利用(運至東草屯交流道)工項 ,所定單價與岩方脹縮比無涉,美和公司不得片面提高單價;兩 造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約定每立方米補貼油價六元,美和公司 不得請求增加補貼;美和公司依約應自行鋪設土方施作區至伊鋪 設施工便道間之施工便道,伊不負責交付該段施工便道,美和公 司不得請求工地現場人員、機具閒置之管銷費用損害;美和公司 為土方運輸專業承商,不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運距增加之工 程款;伊將土方工程㈢之隧道東洞口岩方開挖及載運至C609標工 程委由訴外人昱信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昱信公司)承攬,該公司 將運輸委由美和公司承作,兩造就此工程無承攬關係;美和公 司於請領估驗計價款時已同意扣除附表一之叁、附表二之叁各款 項,不得再為爭執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兩造就C602標工程中之土方工程㈡、㈢簽訂採購合約及 補充合約,美和公司已完工,土方工程㈡原合約部分之工程款為 一千二百九十五萬九千五百十四元(即附表一之壹原合約⒈⒉⒊ ⒋⒌)、路幅開挖及近運利用之趕工獎金為四百十八萬八千六百 八十一元(即附表一之壹第二次補充合約⒉);土方工程㈢原合 約及第三次、第五次補充合約部分之工程款依序為二千七百七十 九萬九千七百八十五元(即附表二之壹原合約⒈⒉⒊⒋⒌⒍)、 九百九十六萬八千九百零五元(即附表二之壹第三次補充合約⒈ ⒉⒊)、六十七萬四千五百四十七元(即附表二之壹第五次補充 合約⒈⒉⒊);中華公司已就土方工程㈡、㈢結算分別給付六千 二百零五萬八千九百元、四千四百六十六萬七千五百九十二元( 即附表一之肆、附表二之肆)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查美和公司 於施工期間因開挖到岩方,兩造乃追加路幅岩方開挖及近運利用 工項(即附表一之壹第三次補充合約⒈及附表二之壹第二次補充 合約⒈),議定單價各為二百二十六元、二百三十一元,此與岩 方脹縮比無涉,美和公司不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工 程款一千一百三十二萬二千零九十一元、一百四十四萬零九百四 十七元,此工項金額經結算分別為四千四百六十三萬零九百零九 元、六百二十五萬九千七百三十元。另兩造未就岩方之開挖及近 運利用約定趕工獎金,美和公司即不得請求關此之項目金額,而 土方工程㈢路幅開挖及近運利用之趕工獎金經結算為一百四十九 萬三千零四十八元(即附表二之壹第四次補充合約⒉)。又兩造 於簽訂土方工程㈢第四次補充合約及土方工程㈡第二次補充合約 時,已就路幅開挖及近運利用工項約定每立方米補貼油價六元, 此為美和公司所得評估,不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土方工 程㈡、㈢油價補貼九十五萬四千七百二十四元、六十五萬三千三 百八十九元,此工項油價補貼金額經結算分別為一百六十七萬五 千四百七十二元(即附表一之壹第二次補充合約⒈)、八十九萬 五千八百二十九元(即附表二之壹第四次補充合約⒈)。其次, 美和公司依採購合約附件施工補充說明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有 關工程範圍約定,僅負責鋪設○○區○○○○○道,工區外至東 草屯交流道○○區○○○○道固應由中華公司提供予其維護載運 ,美和公司自承青山段原規劃便道遭訴外人唐榮東阻擋後,中 華公司於九十四年八月指示改行通往國姓鄉北山村九號墓園之產 業道路,復於九十五年九月提供土方工程㈢之廣達世界土地上便 道,於同年十月十一日提供土方工程㈡另一便道等語,叁諸兩造 於九十五年間就提供便道之相關函文、九十五年四月七日協調會 議紀錄及台北市土地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附土方運輸數量統計 表,可知美和公司自九十四年五月八日開工後,中華公司提供 完整施工便道前,均持續有完成土方運輸之成果,是美和公司主 張中華公司遲延提供完整施工便道,致伊工地現場人員、機具閒 置而受有土方工程㈡、㈢管銷費用損害三百二十萬一千八百八十 六元(即附表一之貳⒈)、二百三十二萬零一百零三元(即附表 二之貳⒈)乙節,自可採。兩造就土方工程㈡、㈢之路幅開挖 及近運利用工項約定每立方米單價各為一百四十六元、一百五十 一元係包含開挖、修坡、運輸、測量工作及運距為二十至二十五 公里,而美和公司實際運輸土方之運距較合約所定運距增加三公 里即為二十八公里,業經兩造於九十五年四月七日協調會確認, 此乃訂約當時不能預料,且增加美和公司運輸成本;有關此工項 運輸每公里之單價,叁考國工局就C602標工程製作之預算單價分 析表中近運細項單價為每立方米二百四十五點三九元佔該工項總 單價為每立方米三百零九元之比例,應各為四點六三七七元、四 點七九六六元,則結算數量各為七萬七千八百七十立方米、十 四萬二千一百九十五立方米計算,運距增加三公里之運輸費各為 一百十三萬七千六百零六元、二百十四萬八千四百七十四元,美 和公司依情事變更原則,得請求增加給付此部分工程款(即附表 一之貳⒉及附表二之貳⒉)。另中華公司原將土方工程㈢之隧道 東洞口岩方開挖及載運至C609標工程委由昱信公司承攬,嗣因該 公司無法繼續施作,中華公司乃指示美和公司載運該公司已開挖 之隧道岩方至C602標工程東草屯交流道,並表示以補充合約方式 辦理計價,有兩造之相關函文及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協調會議 紀錄可稽,兩造就此項載運成立承攬契約;C602標隧道工程挖方 結算總數量為十三萬零六百十一立方米,其中九萬二千六百八十 二立方米由昱信公司載運,其餘三萬七千九百二十九立方米由美 和公司載運,而土方工程㈢路幅岩方開挖及近運利用工項之單價 為二百三十一元包含開挖、修坡、運輸、測量工作,已如上述, 則有關運輸之單價依相同之比例計算,美和公司得請求給付此部 分工程款七百三十萬五千八百五十五元(即附表二之貳⒊)。末 查美和公司就附表一之叁、附表二之叁項目已於請領土方工程㈡ 第七、二十、二十二期及土方工程㈢第一、四、二十七、三十二 、三十六期估驗計價款時同意中華公司各該扣款金額,自應受其 拘束,不得再為爭執。綜上,美和公司依承攬契約及民法第二百 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求中華公司給付土方工程㈡、㈢實 際運距增加三公里及土方工程㈢隧道東洞口載運岩方之工程款共 一千零五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五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 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因而廢棄第一審所為命中華 公司給付超過一千零五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五元本息部分之判決 ,改判駁回美和公司該部分在第一審之訴,並駁回中華公司之其 餘上訴及美和公司之上訴暨追加之訴。美和公司就其敗訴中之上 開人員、機具閒置管銷費用損害、隧道東洞口載運土方單價計算 及中華公司扣款等合計一千零十六萬四千零三十元(即土方工程 ㈡四百六十四萬二千零四十一元、土方工程㈢五百五十二萬一千 九百八十九元)本息部分,中華公司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 提起第三審上訴。 查原審依調查證據為辯論及解釋契約之結果,認定美和公司就土 方工程㈡、㈢得請求之合約(含補充合約)部分、合約外部分之 金額分別如附表一之壹、貳及附表二之壹、貳所示,並應扣除其 同意中華公司扣除如附表一之叁、附表二之叁所示各項金額,及 中華公司已結算支付之六千二百零五萬八千九百元、四千四百六 十六萬七千五百九十二元,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惟依此計算,美 和公司得請求土方工程㈡、㈢之工程款應分別為一百十三萬七千 六百零五元、一千零四十七萬零四百五十五元,合計一千一百六 十萬八千零六十元。乃原審僅計算美和公司得請求土方工程㈡、 ㈢之路幅開挖及近運利用工項實際運距增加三公里及土方工程㈢ 之隧道東洞口載運岩方部分之工程款共一千零五十九萬一千九百 三十五元本息(原判決書第三五頁),將第一審命中華公司給付 中之一百零一萬六千一百二十五元本息部分廢棄,改判駁回美和 公司該部分之訴,即難謂法。關此部分,美和公司上訴論旨, 指摘原判決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爰由本院本於原審確 定之事實,自為判決,將原判決上開部分廢棄,改判駁回中華公 司對之第二審上訴。至中華公司就第一審命其給付一千零五十九 萬一千九百三十五元本息部分,及美和公司就其遭第一審駁回之 請求逾一千一百六十萬八千零六十元本息部分,各自聲明不服, 分別指摘原判決駁回其各該部分之第二審上訴、追加之訴為不當 ,求予廢棄,均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美和公司之上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 中華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附表一(C602標土方工程(二)) ┌────────────────────────────────┬───────┬───────────────────────────────┬──────┬────────────┐ │美和公司請求項目及金額(含稅) │ 一審判決金額 │二審上訴範圍 │二審判決金額│ 三審上訴範圍 │ ├─┬──────────────────────────────┼───────┼───────────────────────────────┼──────┼────────────┤ │壹│合約部分 │ │ │ │ │ ├─┴──────────────────────────────┼───────┼───────────────────────────────┼──────┼────────────┤ │原合約 │ │ │ │ │ ├─┬──────────────────────────────┼───────┼───────────────────────────────┼──────┼────────────┤ │1 │清除與掘除105,053元 │ 105,053元 │ (兩造不爭) │ │ │ ├─┼──────────────────────────────┼───────┼───────────────────────────────┼──────┼────────────┤ │2 │路幅開挖及近運利用(運至東草屯交流道)12,273,811元 │ 11,813,911元 │ (兩造不爭) │ │ │ ├─┼──────────────────────────────┼───────┼───────────────────────────────┼──────┼────────────┤ │3 │路幅開挖及近運利用(國姓段區內近運)195,300元 │ 195,300元 │ (兩造不爭) │ │ │ ├─┼──────────────────────────────┼───────┼───────────────────────────────┼──────┼────────────┤ │4 │施工便道維護425,250元 │ 425,250元 │ (兩造不爭) │ │ │ ├─┼──────────────────────────────┼───────┼───────────────────────────────┼──────┼────────────┤ │5 │工安環保費結算金額420,000元 │ 420,000元 │ (兩造不爭) │ │ │ ├─┴──────────────────────────────┼───────┼───────────────────────────────┼──────┼────────────┤ │第二次補充合約 │ │ │ │ │ ├─┬──────────────────────────────┼───────┼───────────────────────────────┼──────┼────────────┤ │1 │ 路幅開挖及近運利用油料補貼(運至東草屯交流道)15,313,085元 │ 1,675,472元 │美和公司就敗訴之954,724元聲明不服,並追加依民§227-2Ⅰ請求 │1,675,472元 │ │ ├─┼──────────────────────────────┼───────┼───────────────────────────────┼──────┼────────────┤ │2 │ 路幅開挖及近運利用趕工獎金(運至東草屯交流道)4,188,681元 │ 4,188,681元 │ (兩造不爭) │4,188,681元 │ │ ├─┴──────────────────────────────┼───────┼───────────────────────────────┼──────┼────────────┤ │第三次補充合約 │ │ │ │ │ ├─┬──────────────────────────────┼───────┼───────────────────────────────┼──────┼────────────┤ │1 │路幅岩方開挖及近運利用(運至東草屯交流道)58,257,161元 │44,630,909元 │美和公司就敗訴之11,322,091元聲明不服,並追加依民§227-2Ⅰ請求 │44,630,909元│ │ ├─┼──────────────────────────────┼───────┼───────────────────────────────┼──────┼────────────┤ │貳│合約外部分 │ │ │ │ │ ├─┼──────────────────────────────┼───────┼───────────────────────────────┼──────┼────────────┤ │1 │因遲延提供施工便道致現場人員、機具閒置之損害3,201,886元 │0 │美和公司就敗訴之3,201,886元聲明不服,並追加依民§240請求 │0 │ │ ├─┼──────────────────────────────┼───────┼───────────────────────────────┼──────┼────────────┤ │2 │因實際運距超過合約所定應補貼工程款1,513,210元 │1,432,497元 │ │1,137,606元 │ │ ├─┼──────────────────────────────┼───────┼───────────────────────────────┼──────┼────────────┤ │叁│中華公司扣款 │ │ │ │ │ ├─┼──────────────────────────────┼───────┼───────────────────────────────┼──────┼────────────┤ │1 │國有林地砍伐費69,854元 │69,854元 │ (兩造不爭) │69,854元 │ │ ├─┼──────────────────────────────┼───────┼───────────────────────────────┼──────┼────────────┤ │2 │鄉公所清潔隊代清潔垃圾廠商分擔費用1,456元 │1,456元 │ (兩造不爭) │1,456元 │ │ ├─┼──────────────────────────────┼───────┼───────────────────────────────┼──────┼────────────┤ │3 │代墊土方(二)合約範圍借土區材料實驗費16,275元 │16,275元 │ (兩造不爭) │16,275元 │ │ │ ├──────────────────────────────┼───────┼───────────────────────────────┼──────┼────────────┤ │ │環保區混凝土材料費45,293元 │0 │ │45,293元 │ │ │ ├──────────────────────────────┼───────┼───────────────────────────────┼──────┼────────────┤ │ │投19路段土方運輸便道維護費用11,036元 │0 │ (兩造不爭) │11,036元 │ │ ├─┼──────────────────────────────┼───────┼───────────────────────────────┼──────┼────────────┤ │4 │計價款請求提前以週轉金支付利息扣款30,035元 │30,035元 │ (兩造不爭) │30,035元 │ │ ├─┼──────────────────────────────┼───────┼───────────────────────────────┼──────┼────────────┤ │5 │計價款請求提前以週轉金支付利息扣款51,833元 │51,833元 │ (兩造不爭) │51,833元 │ │ ├─┼──────────────────────────────┼───────┼───────────────────────────────┼──────┼────────────┤ │6 │代墊土方二合約範圍借土區料試驗費18,375元 │18,375元 │ (兩造不爭) │18,375元 │ │ ├─┼──────────────────────────────┼───────┼───────────────────────────────┼──────┼────────────┤ │7 │土方運輸期間工區出入口環境清潔費用1,151,520元 │420,000元 │ 美和公司聲明不服 │1,151,520元 │ │ ├─┼──────────────────────────────┼───────┼───────────────────────────────┼──────┼────────────┤ │肆│中華公司已付金額:62,058,900元 │ │ │ │ │ ├─┴──────────────────────────────┼───────┼───────────────────────────────┼──────┼────────────┤ │ │總計 │ 美和公司就敗訴中15,898,701元聲明不服、中華公司就敗訴全部聲明 │1,137,606元 │美和公司就敗訴中之4,642 │ │ │(壹+貳-叁-肆) │ 不服 │ │,041元聲明不服、中華公司│ │ │2,220,345元 │ │ │就敗訴全部聲明不服 │ └────────────────────────────────┴───────┴───────────────────────────────┴──────┴────────────┘ 附表二(C602標土方工程 (三)) ┌────────────────────────────────┬───────┬──────────────────────────────────┬──────┬────────────┐ │美和公司請求項目及金額(含稅) │ 一審判決金額 │二審上訴範圍 │二審判決金額│三審上訴範圍 │ ├─┬──────────────────────────────┼───────┼──────────────────────────────────┼──────┼────────────┤ │壹│合約部分 │ │ │ │ │ ├─┴──────────────────────────────┼───────┼──────────────────────────────────┼──────┼────────────┤ │原合約 │ │ │ │ │ ├─┬──────────────────────────────┼───────┼──────────────────────────────────┼──────┼────────────┤ │1 │清除與掘除313,368元 │313,368元 │ (兩造不爭) │313,368元 │ │ ├─┼──────────────────────────────┼───────┼──────────────────────────────────┼──────┼────────────┤ │2 │路幅開挖及近運利用(運至東草屯交流道)23,643,097元 │22,545,017元 │ (兩造不爭) │22,545,017元│ │ ├─┼──────────────────────────────┼───────┼──────────────────────────────────┼──────┼────────────┤ │3 │路幅開挖及近運利用(國姓段區內近運)468,809元 │468,809元 │ (兩造不爭) │468,809元 │ │ ├─┼──────────────────────────────┼───────┼──────────────────────────────────┼──────┼────────────┤ │4 │開挖及進運利用(運至C609標)2,801,849元 │2,801,849元 │ (兩造不爭) │2,801,849元 │ │ ├─┼──────────────────────────────┼───────┼──────────────────────────────────┼──────┼────────────┤ │5 │施工便道維護1,326,990元 │1,326,990元 │ (兩造不爭) │1,326,990元 │ │ ├─┼──────────────────────────────┼───────┼──────────────────────────────────┼──────┼────────────┤ │6 │工安環保費343,752元 │343,752元 │ (兩造不爭) │343,752元 │ │ ├─┴──────────────────────────────┼───────┼──────────────────────────────────┼──────┼────────────┤ │第二次補充合約 │ │ │ │ │ ├─┬──────────────────────────────┼───────┼──────────────────────────────────┼──────┼────────────┤ │1 │ 路幅岩方開挖及近運利用(運至東草屯交流道)7,994,028元 │6,259,730元 │美和公司就敗訴之1,440,947元聲明不服,並追加依民§227-2Ⅰ請求 │6,259,730元 │ │ ├─┴──────────────────────────────┼───────┼──────────────────────────────────┼──────┼────────────┤ │第三次補充合約 │ │ │ │ │ ├─┬──────────────────────────────┼───────┼──────────────────────────────────┼──────┼────────────┤ │1 │結構開挖回填後剩餘土近運(運至東草屯交流道)9,552,796元 │9,552,796元 │ (兩造不爭) │9,552,796元 │ │ ├─┼──────────────────────────────┼───────┼──────────────────────────────────┼──────┼────────────┤ │2 │施工便道維護332,887元 │332,887元 │ (兩造不爭) │332,887元 │ │ ├─┼──────────────────────────────┼───────┼──────────────────────────────────┼──────┼────────────┤ │3 │工安環保費83,222元 │83,222元 │ (兩造不爭) │83,222元 │ │ ├─┴──────────────────────────────┼───────┼──────────────────────────────────┼──────┼────────────┤ │第四次補充合約 │ │ │ │ │ ├─┬──────────────────────────────┼───────┼──────────────────────────────────┼──────┼────────────┤ │1 │路幅開挖及近運利用油料補貼(運至東草屯交流道)10,800,020元 │1,009,141元 │美和公司就敗訴之653,389元聲明不服,並追加依民§227-2Ⅰ請求 │895,829元 │ │ ├─┼──────────────────────────────┼───────┼──────────────────────────────────┼──────┼────────────┤ │2 │路幅開挖及近運利用趕工獎金(運至東草屯交流道)1,836,156元 │1,493,048元 │美和公司就敗訴之343,108元聲明不服,並追加依民§227-2Ⅰ請求 │1,493,048元 │ │ ├─┴──────────────────────────────┼───────┼──────────────────────────────────┼──────┼────────────┤ │第五次補充合約 │ │ │ │ │ ├─┬──────────────────────────────┼───────┼──────────────────────────────────┼──────┼────────────┤ │1 │結構開挖後剩餘土近運利用641,787元 │641,787元 │ (兩造不爭) │641,787元 │ │ ├─┼──────────────────────────────┼───────┼──────────────────────────────────┼──────┼────────────┤ │2 │施工便道維護24,570元 │24,570元 │ (兩造不爭) │24,570元 │ │ ├─┼──────────────────────────────┼───────┼──────────────────────────────────┼──────┼────────────┤ │3 │工安環保費8,190元 │8,190元 │ (兩造不爭) │8,190元 │ │ ├─┼──────────────────────────────┼───────┼──────────────────────────────────┼──────┼────────────┤ │貳│合約外部分 │ │ │ │ │ ├─┼──────────────────────────────┼───────┼──────────────────────────────────┼──────┼────────────┤ │1 │因遲延提供施工便道致工地現場人員、機具閒置之損害2,320,103元 │0 │美和公司就敗訴中2,320,103元聲明不服,並追加依民§227-2Ⅰ、§240請求 │0 │ │ ├─┼──────────────────────────────┼───────┼──────────────────────────────────┼──────┼────────────┤ │2 │因實際運距增加超過合約所定應補貼工程款2,817,310元 │2,687,486元 │ │2,148,474元 │ │ ├─┼──────────────────────────────┼───────┼──────────────────────────────────┼──────┼────────────┤ │3 │隧道東洞口工程載運土方工程款11,748,508元 │9,199,679元 │ │7,305,855元 │ │ ├─┼──────────────────────────────┼───────┼──────────────────────────────────┼──────┼────────────┤ │叁│中華公司扣款 │ │ │ │ │ ├─┼──────────────────────────────┼───────┼──────────────────────────────────┼──────┼────────────┤ │1 │代墊國有林地砍伐費217,873元 │209,487元 │ │217,873元 │ │ ├─┼──────────────────────────────┼───────┼──────────────────────────────────┼──────┼────────────┤ │2 │路面灑水費用14,658元 │0 │ │14,658元 │ │ ├─┼──────────────────────────────┼───────┼──────────────────────────────────┼──────┼────────────┤ │3 │回填土方料二次加工費用105,913元 │0 │ │105,913元 │ │ │ ├──────────────────────────────┼───────┼──────────────────────────────────┼──────┼────────────┤ │ │開挖土方料二次加工費用23,400元 │0 │ │23,400元 │ │ │ ├──────────────────────────────┼───────┼──────────────────────────────────┼──────┼────────────┤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運輸車輛遭罰款6,000元 │6,000元 │ (兩造不爭) │6,000元 │ │ │ ├──────────────────────────────┼───────┼──────────────────────────────────┼──────┼────────────┤ │ │樹根脫落民屋災損6,920元 │6,920元 │ (兩造不爭) │6,920元 │ │ ├─┼──────────────────────────────┼───────┼──────────────────────────────────┼──────┼────────────┤ │4 │代墊施工便道維護與工安環保維護費1,033,362元 │343,752元 │ 美和公司就敗訴中343,752元聲明不服,並追加依民§227-2Ⅰ請求 │1,033,362元 │ │ ├─┼──────────────────────────────┼───────┼──────────────────────────────────┼──────┼────────────┤ │肆│中華公司已付金額:44,667,592元 │ │ │ │ │ ├─┴──────────────────────────────┼───────┼──────────────────────────────────┼──────┼────────────┤ │ │總計 │ 美和公司就敗訴中5,101,299元聲明不服、中華公司就敗訴全部聲明不服 │9,454,329元 │美和公司就敗訴中之5,521 │ │ │(壹+貳-叁-肆) │ │ │,989元聲明不服、中華公司│ │ │13,858,570元 │ │ │就敗訴全部聲明不服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