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六年度
台上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東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張惠芬
上 訴 人 集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 偉 浩
上 訴 人 昌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雅 築
上 訴 人 友正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 彥 翔
上 訴 人 福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清 波
上 訴 人 同海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清 華
上 訴 人 長盟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劉 漢 銘
上 訴 人 東濱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何 菊 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 秉 正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涂 承 澤
訴訟代理人 林 政 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
○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涂承澤,有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令
可證,茲據其聲明
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先予敘明。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
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
起第三審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
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
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
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
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
,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
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
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原承租戶違法轉租被上訴人所管理之
系爭土地予許連賜,許連賜再將之轉租予上訴人,上開轉租行為
無效,上訴人無從基於
租賃契約之占有連鎖主張有權占有,與被
上訴人間就原判決附表一所示土地間復無
使用借貸契約,其
無權
占有上開土地,應給付被上訴人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等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
言謂未論斷,
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