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六年度
台上字第七三八號
上 訴 人 仕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
被
上訴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江奎徵律師
被 上訴 人 曹志強
張元富
宋玉海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
年度民著上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
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上訴人採取
之防盜拷措施並非有效,被上訴人張元富、曹志強復未以破解、
破壞等非法手段規避CWS系統資料庫防盜拷措施,而違反著作權
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被上訴人有權對於CWS系統資料庫
進行備份,該進行備份之行為未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另被
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之ECP系統使用
介面並無抄襲上訴人CWS系統使用者介面,而侵害上訴人之著作
財產權,則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第
三項、
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新台幣五百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且依著作權
法第八十九條、第八十八條之一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判決書全
文刊登新聞紙、雜誌,併銷燬ECP系統,為無理由
等情,指摘其
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
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