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七號 上 訴 人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被 上訴 人 宥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發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建上字 第一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調查證據之方法, 法院原可衡情取捨,不為當事人請求所拘束。原審認被上訴人按 經核准之施工圖說施工,再由上訴人所屬工程師、施工組長、監 造單位人員監督、查核施作數量。上訴人所屬人員以被上訴人之 請款單為附件,製作工程估驗總表逐級簽核,上訴人應依該估驗 總表所載施工數量給付工程款。且系爭航廈工程已經灌漿完成, 無從檢視混凝土內部鋼筋綁紮數量。再者,監造單位台灣世曦工 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鋼筋施工圖說不完整,被上訴人提出之施 工圖說均為上訴人所否認,竣工圖及竣工結算數量相關資料均係 上訴人單方製作,被上訴人均予否認,上訴人亦不能證明與實際 施作情形相符,而上訴人與業主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係 按公式計算出數量,並非實際核算,因而未依上訴人之聲請將上 揭資料送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或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並 無違背法令情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