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六年度台再字第三一號
再 審原 告 騵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沛霖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專利權
授權契約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本院判決
(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三○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再審之訴
駁回。
再審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七第一項規定預納
裁判費,及依第五百零五條
準用第四百六
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
律師為其
訴訟代理人。
本件再
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三○號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
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
二月二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茲已逾期,再審原告仍
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
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