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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再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專利權授權契約再審提起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再字第三一號 再 審原 告 騵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沛霖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專利權 授權契約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本院判決 (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三○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對於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七第一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及依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 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再 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三○號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 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 二月二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再審原告仍 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 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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