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六年度台再字第三八號
再 審原 告 怡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國龍
再 審
被 告 王琛宇
游本佑
陳銘輝
王天立
郭環江
施聲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五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判決(一○五年度
台上字第二三五一號)
,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
駁回。
再審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
律師
為
訴訟代理人者,其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
準用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
理人,並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一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
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一○六年五月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
迄未
據補正,其再審之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
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黃 國 忠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