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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再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佣金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再字第57號 再 審原 告 日本, 亞洲供應股份有限公司(日本Asian Suppli       es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王夢祥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再 審被 告 山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津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彭楚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 月14日本院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885號),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 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 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同法第499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本件再審 原告就本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85號確定判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第13 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對之提起 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說明,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 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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