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台再字第57號
再 審原 告 日本, 亞洲供應股份有限公司(日本Asian Suppli
es Corporation )
法定
代理人 王夢祥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
再 審
被 告 山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津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彭楚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
月14日本院判決(101年度
台上字第885號),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
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者,專屬
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 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
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同法第499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本件再審
原告就本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85號
確定判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第13 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對之提起
再審之訴,
揆諸前揭說明,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
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