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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抗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 抗  告  人 菱正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兆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鄭弘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 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 勞聲字第二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 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 四年度重勞訴字第九號判決提起上訴,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原法院以:抗告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雖提出抗告人菱正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菱正公司)民 國一○○、一○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二至一 ○四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一○五年一至四月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抗告人林兆 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一○四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影本為證。上開資產負債表記載菱正公司有 現金新台幣(下同)十七萬六千七百九十四元、應收帳款二千五 百萬元、存貨三百八十二萬六千七百十八元及土地、房屋等固定 資產一百十一萬五千一百零三元,且菱正公司資本額二千四百萬 元,林兆源一○三年度投資總額達一億餘元,有菱正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林兆源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可稽難認抗告人已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籌措款 項以支付第二審裁判費,其聲請不應准許,以裁定駁回抗告人 之聲請。查抗告人向本院提起抗告,所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覆 第三人菱正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菱正公司一○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財產目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九月十 五日通緝第三人張國泓、林恒滄之通緝書,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林兆源持股資料,第三人源興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第三人鑫源環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三及一○四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與資產 負債表、一○五年一至六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三人 台灣銅線股份有限公司一○三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 表,第三人菱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四年度損益及稅額計 算表、資產負債表、一○五年一至六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等件影本,並不足釋明抗告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原 法院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 當,聲明廢棄,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 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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