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51號
再
抗告 人 滿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仁村
代 理 人 陳芳儀
律師
程春益律師
楊永芳律師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
年度抗字第172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
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
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
適
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
。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
實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
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
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認定
事實錯誤或不當之情形。
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所為駁
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無
非以:伊未清償之債務僅餘新
臺幣(下同)1099萬元,然執行法院扣押伊
系爭專利權之總價值
,依駿陞
不動產鑑定有限公司(下稱駿陞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
24日出具之鑑價報告書,其鑑定價格達1億0025 萬元,顯已構成
超額扣押,侵害伊之財產權,而違背強制執行法第50條規定及
裁
判先例。又系爭專利具有隨時間大幅增值之情形,原裁定仍以台
企資產鑑定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台企公司)所估價格之50﹪於前
案未拍定為由,而以之核定底價,顯然過低而不合理,且駿陞公
司與台企資產公司所認總價相差達456 萬元,並無相去不遠之情
形,原裁定竟認兩公司之鑑價相去不遠,亦違反論理及
經驗法則
,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
云云,為其論據。查再抗告人所陳上
開理由,係屬是否超額扣押之事實認定當否問題,
核與適用法規
是否顯有錯誤
無涉,且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之情事,其再為抗告,自
難認為合法。至其提出之本院97年度台
抗字第532號及98年度台抗字第569號裁定,並非判例,且個案事
實與本件亦不相同,自難
比附援引,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