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抗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51號 再 抗告 人 滿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村 代 理 人 陳芳儀律師       程春益律師       楊永芳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 年度抗字第172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 實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 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認定 事實錯誤或不當之情形。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所為駁 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無非以:伊未清償之債務僅餘新 臺幣(下同)1099萬元,然執行法院扣押伊系爭專利權之總價值 ,依駿陞不動產鑑定有限公司(下稱駿陞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 24日出具之鑑價報告書,其鑑定價格達1億0025 萬元,顯已構成 超額扣押,侵害伊之財產權,而違背強制執行法第50條規定及裁 判先例。又系爭專利具有隨時間大幅增值之情形,原裁定仍以台 企資產鑑定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台企公司)所估價格之50﹪於前 案未拍定為由,而以之核定底價,顯然過低而不合理,且駿陞公 司與台企資產公司所認總價相差達456 萬元,並無相去不遠之情 形,原裁定竟認兩公司之鑑價相去不遠,亦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 ,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云云,為其論據。查再抗告人所陳上 開理由,係屬是否超額扣押之事實認定當否問題,核與適用法規 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且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之情事,其再為抗告,自難認為合法。至其提出之本院97年度台 抗字第532號及98年度台抗字第569號裁定,並非判例,且個案事 實與本件亦不相同,自難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