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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抗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776號 抗 告 人 富台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伊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欣德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 承買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9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 年度聲字第1073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 無資力支出上訴裁判費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據提出可使法院信 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原法院因認其聲 請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徒以伊 虧損連連,已經停止營業,無營業收入,陷於財務窘境等詞,指 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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