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776號
抗 告 人 富台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伊婷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欣德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
承買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9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 年度聲字第1073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無
非以:伊
無資力支出
上訴裁判費
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據提出可使法院信
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原法院因認其聲
請為無理由,裁定
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徒以伊
虧損連連,已經停止營業,無營業收入,陷於財務窘境等詞,指
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