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327號
聲 請 人 大湖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阿月
上列
聲請人因與臺灣宜蘭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
訴訟
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本院裁定(106 年度台聲
字第7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
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
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
調查
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
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
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79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
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
定不服之理由。依
上開說明,其聲請自
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