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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聲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三六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羅秉成 代 理 人 林家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重裕等與被上訴人喬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九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八千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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