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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聲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三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九號、一○五年度台上字 第一二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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