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聲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更正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二號 聲 請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對造上訴人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三日本院 判決(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判決(下 稱第三○九號判決)就原審判決金額計算方式之認定,有顯然之 錯誤,應更正主文為兩造上訴均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 自負擔云云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更正判決,須以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 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始得為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查第三○九號判 決理由係謂依原審審理之結果及計算,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美和公司)得請求土方工程㈡、㈢之工程款應分別為新 台幣(下同)一百十三萬七千六百零五元、一千零四十七萬零四 百五十五元,合計一千一百六十萬八千零六十元,原審僅計算 為一千零五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五元本息,少算一百零一萬六千 一百二十五元本息,是原審將第一審命聲請人給付中之此部分金 額廢棄,改判駁回美和公司該部分之訴,難謂法,美和公司就 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本院本於原審確定之事實,自為判 決,將原判決上開部分廢棄,改判駁回聲請人對之第二審上訴。 並無聲請人上開所指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聲 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