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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聲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五號 聲 請 人 峰源製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馨文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錦 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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