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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聲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價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九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大統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超熱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裕隆,業據其具狀聲請承受 訴訟合先敘明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六條之三第一項定有明文。兩造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相對人超 熱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一○三年度上字第 二○七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 六一三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核無不合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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