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一四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唐德銘
上列
聲請人因與公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
院一○六年度
台上字第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