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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 上 訴 人 鴻群板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春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許嘗訓律師 被 上訴 人 湛汶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勞 上字第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 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 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 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 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 審認定上訴人已於民國105年11月4日以被上訴人在公司偽造Line 假截圖,毀謗公司同仁為由,懲處被上訴人,可認斯時已調查完 成,而獲得相當確信。上訴人迄同年12月16日以勞動基準法第12 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終止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契約,已逾同條 第2 項規定之30日除斥期間,不生終止之效力等取捨證據、認定 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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