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 上 訴 人 劉袈裟(原名劉袈湄)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李代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愛華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聯創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3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1051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 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 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 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 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 審認定上訴人於民國102年8月30日向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華登公司)購買其所興建,由聯創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聯創公 司)代銷之桃園市○鎮區○○街○○○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依桃園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之記載及鑑定人林鴻志之證言,可 知該房屋並無水平傾斜致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之瑕疵,全國不動 產估價師事務所及估價師張子亮未依上開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之 結果,自行臆測估算系爭房屋價值減損,所為鑑定報告及證言為 不可採。又兩造所立買賣契約、銷售廣告,並無系爭房屋正面外 牆須全部鋪設花崗石或鋪設位置、範圍之約定;另系爭房屋亦無 防盜系統設計不良,或鐵捲門處裂縫之瑕疵。上訴人主張上開部 分受有損害請求賠償,尚非有據。系爭房屋經鑑定確有漏水,修 補費用新臺幣15萬6,127 元,上訴人此部分超過該金額之請求, 亦屬無據。且上訴人於購買系爭房屋前之101年4月30日即向訴外 人袁寶珠租屋10年,與系爭房屋漏水無涉,不得請求租金損害。 再者,聯創公司代銷系爭房屋時,亦無故意或過失隱瞞瑕疵或廣 告不實之情事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 ,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 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