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陳太郎因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等與顏豐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陳太郎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顏豐進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 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 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 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立威公司)所有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無權占用伊○○○區○○段○○○○○號土地, 並出租予上訴人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陶公司)使用,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 條規定,求為命星陶公司自系爭 房屋遷出;立威公司將之拆除返還占用之土地,並自民國103年9 月24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 臺幣63,967元之判決。第二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聲請人於上訴 人上訴本院後,以系爭房屋所有權業於105年11月25 日移轉登記 予伊為由,聲請承當立威公司之訴訟。惟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 係,除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立威公司拆屋還地外,尚 有命其自103年9月24日起,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就 系爭房屋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前之不當得利部分,該法 律關係並未移轉予聲請人,其聲明承當立威公司之訴訟,即屬不 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