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台上字第1380號
上 訴 人 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福添
上 訴 人 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南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
被 上訴 人 顏豐進
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陳萬發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福添承受為上訴人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
理人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之規定自
明。查本件上訴人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黃
福添,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可稽,自應由黃福
添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惟黃福添
迄未聲
明承受訴訟。
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