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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等與顏豐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上 訴 人 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添 上 訴 人 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南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被 上訴 人 顏豐進 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福添承受為上訴人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之規定自 明。查本件上訴人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黃 福添,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自應由黃福 添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黃福添迄未聲 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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