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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 上 訴 人 顏郁伈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上訴 人 豪美磁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6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勞上 字第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 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 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 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 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 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 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 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 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 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 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 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 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和解書載有「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 2 款、第4 款為由,乙方(上訴人)同意以資遣之方式終止勞動契 約」等文字,係表示兩造同意比照資遣給付項目及金額之方式, 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被上訴人並無以該公司有業務緊縮之法定資 遣事由使上訴人陷於錯誤情事。上訴人既衡量利弊得失擇定比照 資遣給付項目及金額之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就其受僱於被 上訴人期間所衍生之相關勞資爭議,達成和解,顯非受詐欺而成 立系爭和解書,已創設新法律關係,即「兩造間之僱傭關係終止 ,且上訴人拋棄因該僱傭關係所生之一切權利,而取得新臺幣( 下同)20萬元之債權請求權」,被上訴人並已給付完畢,自不得 再依原有之僱傭關係為任何請求。兩造僱傭關係因合意終止,上 訴人即非屬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則被上訴人縱 未為上訴人投保就業保險,亦難認與上訴人未能請領失業給付間 存有因果關係。從而,上訴人先位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及自民國105年3月11日起至回復職務前一日止,按月給付薪資 ;備位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 萬 9,440 元本息,均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 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贅述,泛言論斷矛盾、違法,而未表 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 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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