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 上  訴  人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吳仲立律師 被 上訴 人 博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李宗宜 訴 訟代理 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6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6年度重上字第657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 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 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 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 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 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均係就 原審認被上訴人將系爭貨物交付上訴人聯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聯德公司),聯德公司再交由聯德電子(東莞)有限公司進行加 工後,始產生裂紋短路而失效之瑕疵,其無法證明系爭貨物有不 能承受150℃耐溫差之瑕疵,其不得就該貨款美金41萬8257.75元 之給付為同時履行抗辯,並以所受損害美金36萬5045.1元主張抵 銷。又聯德公司並未證明系爭貨物約定價格高於行情,其不得主 張扣除價差美金16萬3449元。另聯德公司依民國 103年8月6日會 議紀錄應給付被上訴人鑑定費人民幣1萬450元。至上訴人陳銘智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就聯德公司應給付之貨款美金41 萬8257.75 元及鑑定費用人民幣1萬450元負連帶責任等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均就原審所為論斷, 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均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 明,應認其上訴均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