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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施議杰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律師上訴 人 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光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李懷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民專上 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 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 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 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 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 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 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 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 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 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 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 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 人所有系爭專利,其專利請求項1可解析為1A至1F 要件,被上訴 人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1A 至1C之技術 特徵,然欠缺該專利請求項11D至1F 之技術特徵,而未落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且不適用均等論侵權之判斷,不構成 均等侵害,未侵害系爭專利權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 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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