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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2117號 上 訴 人 何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耀威 訴訟代理人 陳曉雯律師       陳琬渝律師       文 聞律師 被 上訴 人 微風美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 11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156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 469條 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同法第 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 同法第 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 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條 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 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 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 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其部分 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 所論斷:兩造於民國 102年7月7月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被上訴 人提供包含系爭露臺之系爭區位予上訴人經營餐飲業。依系爭契 約約定系爭露臺僅得放置活動道具,惟上訴人在該露臺搭建透明 棚架、固定式帳棚及圍籬等地上物,於同年11月18日經臺北市政 府都發局現場勘查認定為違建。上訴人於同年月20日自行拆除該 違建,因而停止營業未再復業。系爭契約於同年12月 3日經被上 訴人以上訴人違反系爭契約約定及政府法規,致系爭露臺違建遭 拆除而停止營業為由,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4項約定合法終止,上 訴人無從於 103年1月6日終止已失效力之系爭契約。被上訴人固 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系爭區位所在建物之使用執照得以經營餐 飲業,然系爭契約係因前開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而終止,上訴 人所稱因停止營業而受有之損害及營利損失,乃因可歸責於己之 上開事由所致,與被上訴人未提供得合法經營餐飲業之系爭區位 間,尚無因果關係,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1971萬9140元本息, 為無理由。又上訴人於同年10月31日因在系爭區位施工不慎,造 成粉塵污染訴外人臺灣博伯利股份有限公司之專櫃商品及設備, 被上訴人得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其所支付 之回復原狀費用12萬7395元,並以此與其應返還上訴人之試營運 期間營業收入 56萬1989元抵銷,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逾43萬4594元本息部分,不能准許等情。指摘其為 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依 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非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 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民事訴訟法第 199條規定審判長之闡明義務 或闡明權之行使,應限於辯論主義範疇,審判長並無闡明令當事 人提出新訴訟資料之義務。上訴人謂原審未闡明令其聲明證據, 以證明其請求之損害賠償與系爭契約經終止間有因果關係存在, 有違闡明義務等語,不無誤會。至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為定型化 契約,其中條文令其與被上訴人間處於不對等、顯失公平之締約 地位,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等語,係屬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始 提出之新攻擊方法,本院不得斟酌,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