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台上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美商‧新巴倫斯運動公司
法定
代理人 Daniel McKinnon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劉中城律師
吳婷婷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中陽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
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本院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782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
當事人欄「被上訴人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 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
人美商‧新巴倫斯運動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
。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
準用之。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8
2 號裁定,當事人欄
所載「被上訴人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
(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 )」,
顯有錯誤,聲請人
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