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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美商‧新巴倫斯運動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因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美商‧新巴倫斯運動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niel McKinnon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劉中城律師        吳婷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中陽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 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本院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782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被上訴人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 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 人美商‧新巴倫斯運動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 。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8 2 號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 (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 )」,顯有錯誤,聲請人 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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