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台上字第858號
上 訴 人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秋敬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
參 加 人 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
被
上 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消費
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5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4 年
度上字第4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6年6
月14日、107年7月30日依序由李俊昇、賴進淵變更為王貴鋒,有
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稽,王貴鋒聲明
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合先敘明。
次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
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
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
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
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
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
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
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
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
,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
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
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
:上訴人於101年3月27日提供坐落臺中市○區○○○段第7231、
7232、7233、7234、7235建號建物及其餘
不動產,設定新臺幣(
下同)1億200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予被上訴人,
擔保上訴人對
被上訴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
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等,
債權確定日期為131年3月12日,債
務清償日期、利息、
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此項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並無顯失公平之處;上訴人向
被上訴人所借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款項,
均為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非僅限於附表編號10所示4,50
0萬元之借款;上訴人僅清償附表編號5、8、9所示之借款,編號
10所示4,500萬元及其他借款尚未清償
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
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
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