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貨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城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輝 訴訟代理人 蕭仰歸律師上訴 人 翌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 2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字第237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 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 468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 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 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 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 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 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 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 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依卷內證據認上訴人由訴外人 許添龍代理,向被上訴人訂貨系爭 HD-100貨物1萬8000公斤,因 製作過程難以避免差額,依兩造已往交易經驗,均按實際交貨數 量付款,而以實際受領之 1萬8118公斤為買賣數量。上訴人固曾 通知系爭貨物之比重輕、吸震效果差,惟許添龍簽立品質承認書 ,同意被上訴人以HD-200貨物3600公斤替換同重量之HD-100貨物 ,被上訴人已交付3625公斤HD-200貨物,上訴人依約不得再就HD -100貨物之瑕疵有所爭執。另上訴人無法證明其有特別指定HD-1 00貨物之顏色,況被上訴人於民國102年6月27日交付系爭HD-100 貨物予上訴人,其遲至同年12月30日始通知顏色不均,顯未從速 檢查貨物或通知被上訴人,依民法第 356條第1、2項規定,不得 再主張貨物有顏色不均之瑕疵。上訴人依民法第 359條規定,解 除系爭HD-100貨物之買賣契約屬無據,因而認被上訴人得依 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 275萬8466元本息,為 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核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另上訴人委託楊昌 禧律師事務所於103年1月24日函復被上訴人,自承上訴人向被上 訴人購買HD-100 貨物1萬8118公斤等語(見一審卷第57頁),原 判決認定本件買賣之數量為1萬8118 公斤,無違誤可言。至原判 決贅列之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附此敘 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