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台上字第956號
上 訴 人 陳世明
訴 訟
代理 人 謝宗穎
律師
複 代 理 人 劉偉立律師
被
上 訴 人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育申
被 上 訴 人 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林政憲律師
張 蕙律師
張育綾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6月16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5 號)
,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
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
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
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
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
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
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
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
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
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
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
意思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系爭I專利(第I270339號發明專利)
請求項1、4、6之技術特徵,或已為被證5所揭露,或僅被證5 技
術之簡單改變,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依被證
5技術內容即能輕易完成,是依被證5或組合被證5 與具有關連性
之被證13技術,
可證系爭I專利請求項1、4、6並不具進步性。又
系爭M專利(第M262967號新型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已分
別揭露於系爭M專利
自承之先前技術及被證14 之技術內容;該請
求項1 之技術特徵,係該先前技術之剖槽方向及成型模具衝壓位
置之簡單改變,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該先前技
術之內容,即能輕易完成者。另系爭M專利請求項2、3 均係依附
於該請求項1,請求項2、3 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凹溝係對應
設於凸面的垂直軸向」及「其中該凸面係成型為弧形凸面為最佳
」。惟請求項2 凹溝位置方向之改變,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之凸面剖槽位置之教示,即能
輕易思及,僅屬切削加工作業配合工件結構之簡單運用。請求項
3凸面形狀,則已揭露於系爭M專利之先前技術中,而為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4與該先前技術之組合,顯能輕
易完成者。依被證14與系爭M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
足證系爭M專
利請求項1至3亦不具進步性。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 2
項規定,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權利。從而,上訴人依修正
前專利法第108條
準用第84條第1項、第85條第1、2、3 項、現行
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2項、
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
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不得使用、為販賣之要
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I 專利所製成之物;及被
上訴人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林育申,或被上訴人撼訊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與張茂松,或該2公司,
連帶給付新臺幣165萬元本息
(上訴人上訴後更正
上訴聲明,即撤回其對被上訴人不得製造、
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M 專利
之物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等情,指摘為不當,並
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
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