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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抗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270號 抗 告 人 科見文教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光杰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智慧財產法院更審裁定 (106年度民暫上更㈠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主張:伊為台灣第一間投入線上美語教學之 企業,旗下TutorABC為業界領導品牌。伊自民國96年間起在臺灣 取得如原裁定附圖(下稱附圖)一所示第0000000、0000000、00 00000號TutorABC等Tutor系列商標,仍在權利期間內,並為「著 名商標」。詎抗告人同為線上美語教學競爭業者,竟剽竊該著名 註冊商標,向智慧財產局聲請如附圖二、三所示註冊第 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商標,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認定,抗告人商標主要識別部分,與伊商標高度近似,造成消費 者混淆,應予撤銷,惟抗告人仍繼續使用。為防止伊之損害繼續 擴大,本件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爰請求准伊提供擔保後, 禁止抗告人使用附圖二、三及其他與附圖一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 標及圖樣,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 伊附圖一商標之行為;抗告人並應移除該公司網頁(http://www .togelearn.com/)及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togele arn/)上所顯示之前項侵權商標及圖樣。 原法院以:相對人以抗告人使用如附圖二、三之商標侵害其如附 圖一之商標,自屬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經相對人提起侵害商 標權民事訴訟,原法院以100年度民著訴字第29 號民事判決認定 構成商標侵權,相對人於第二審即同院104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2 號事件,追加排除侵害請求,再經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 42號確定判決,認定抗告人之附圖二商標及其主要識別部分,與 相對人如附圖一商標近似,而將附圖二商標指定使用於卡片等26 3 項部分商品之註冊予以撤銷,是相對人就本件商標侵權及請求 排除侵害之訴訟將來有勝訴可能性。又附圖一商標之使用係搭配 TutorABC商標,相對人所提證據已釋明抗告人繼續使用侵權標示 ,勢必影響相對人以時間、廣告與金錢建立起來之品牌競爭優勢 ,並造成其「商標識別性」、「品牌價值/商譽 」價值遞減,將 受到事後無法以金錢彌補且難以量化之重大損害。而抗告人僅需 將被控侵權商標改為一般之單字「0 」即可,並非極度困難,況 其在105年12 月暫時停止使用被控侵權商標後,仍正常營運,顯 見准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不會對抗告人造成重大損害。又案 件現繫屬第二審,相對人亦得向第二審為定暫時狀態之聲請,此 與其是否有避免急迫危險之情事,尚屬二事。而抗告人隨時可重 新使用附圖二、三之商標,實難確保之後無繼續侵害系爭商標權 之可能與危險。況抗告人持續對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註冊第000000 00號、第00000000號商標提出異議,於異議程序中,仍繼續主張 有權使用侵權圖示。準此,相對人之系爭商標仍有繼續遭到侵害 之急迫危險,其請求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命抗告人現時及未來 不得繼續使用侵權商標,即非無據。爰審視相對人使用情形,係 大多以使用TutorABC商標,少部分使用如附圖一商標且搭配Tuto rABC商標之情形,相關消費者對於兩造之商標已會產生混淆誤認 。可見如抗告人繼續使用如附圖二、三商標,會對於公眾利益有 相當程度之影響,及本件民事訴訟仍在第三審審理中等一切情形 ,因以裁定准相對人以新臺幣20萬元供擔保後,於本案判決確定 前,禁止抗告人使用附圖二、三及其他與附圖一商標相同或近似 之商標及圖樣,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亦不得為其他一切 侵害伊附圖一商標之行為;抗告人並應移除該公司網頁(http:/ /www.togelearn.com /)及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 togelearn/)上所顯示之前項侵權商標及圖樣,經核於法並無違 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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