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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抗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47號 再 抗告 人 和碁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天倫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30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 年度抗字第 1236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 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4 項規定甚明。 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 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 自難認為合法。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 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取 捨證據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相對人抗 告有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無以:相對人所有之系爭建物已向 銀行借貸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5 億2,200 萬元 ,其實收資本額卻僅有1 億530 萬元,顯然少於借貸金額,有無 法或不足滿足假扣押請求債權之可能,恐有日後難以清償債務之 虞,原法院未審酌再抗告人所提之證據,逕認為未提出,有違假 扣押保全程序之制度目的,亦悖於假扣押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原 則,而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23 條第1項及第526 條第2項規定 之顯然錯誤,為其論據。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要屬原法 院就假扣押原因之取捨證據、以及再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原因之 事實認定當否問題,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 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之 1 第 2 項、第 481 條、第 444 條第 1 項、第 95 條、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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